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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发横财 构成犯罪领刑罚 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酒泉日报 2017-09-30 09:56 大字

本报肃州讯9月28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张某利息网络非法购买大量的公民身份证照片、带有个人身份信息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支付宝账号及公民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制作、出售支付宝账号,从中牟利。在张某的两台电脑内提取到公民身份证照片711张、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码166190个。通过信息筛选,张某非法获取无重复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码163747个。

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63747个,制作企业支付宝账户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肃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这是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王晶晶张晓霞)

编后:在当今信息迅速传播的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上涨态势。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希望大家能以案为鉴,既要提高个人信息自我保护力度,不要轻信中奖、测试等诈骗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同时,增强守法意识,发财不走邪路,坚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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