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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四项制度” 酒泉市加大自办案件审理力度

酒泉日报 2017-09-14 07: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郭军通讯员赵燕)近年来,市纪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案件预审制度、沟通协调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和处分决定执行制度等4项制度,充分发挥案件审理职能作用,加大对自办案件的审理力度。

坚持案件预审制度。对委局执纪审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严把受理关,按照规定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与审查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要求审查部门补送相关材料。

坚持沟通协调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和缺陷,相关部门主动与审查部门沟通联系,全方位、多层次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促进查审双方协作配合,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规则》要求与审查部门积极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在对案卷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审理工作人员形成初步的审理意见,审理室专门召开案件分析会,对案件定性、量纪、证据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字斟句酌,修改完善审理报告,为纪委常委会审定案件奠定基础。

坚持处分决定执行制度。酒泉市严格落实处分决定执行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受处分人员谈话、宣布处分决定、收缴违纪资金、送达处分材料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处分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落实受处分人员工资核减、扣发奖金、影响考核、职级调整等工作;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落实受处分人员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纪委每年还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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