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进一步公开、公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酒泉市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甘高发〔2016〕363号《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编制《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登记地应在本市辖区内;
2.机构注册登记应在5年以上;
3.律师事务所应有10名以上专职从事公司类法律事务的律师;
4.会计事务所行业综合评价应在2A以上;
5.有参与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或能力;
6.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7.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二、编制程序
(一)提出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3日下午18时止,自愿申报的机构,按要求填写《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一式3份)。
(二)提交材料
申报机构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式5份):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影印件;
2.章程;
3.办公场所的证明;
4.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5.专职执业人员的名单、社保金缴纳记录及执业资格证书影印件;
6.近5年来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7.拟(己)组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8.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三)公示
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酒泉日报》发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公告及公示本院初步审定的机构名单。
公示期满后,将本院确定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万建华:0937—2679820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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