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通信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广场西路4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707室;
电话:0937-2853705;
传真:0937-2653810;
电子邮箱:jqsjrb@126.com。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正面激励,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处非办〔2016〕10号)精神,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线索受理单位为酒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在酒泉市境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四条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级负责对查实处置的重特大或复杂疑难以及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举报人进行奖励。涉及一个县市区的案件由县市区负责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属有关部门首次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
(三)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准确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对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公安机关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评定,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300元奖励。
(四)涉案金额以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金额为准。
第十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国家、省上相关规定与辖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统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市政府金融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其中: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重特大或复杂疑难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立案侦察;对其余涉及单个县市区或跨县市区的案件,市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或主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同级政府金融办,由其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奖励频率每年不低于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市政府金融办与市级公安机关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填写《酒泉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核表》,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连同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等,统一报市处非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市政府金融办应在市处非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政府金融办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市政府金融办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领取等的登记工作。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发放和资金发放凭证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上季度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受理、查处和奖励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新闻推荐
本报酒泉讯(酒泉日报记者韩蕾)日前,记者从酒泉市统计局了解到,上半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3亿元,同比增长9.2%,全市消费品市场总体保持平稳运行态势。据统计,上半年酒泉市城镇市场实现零售额72....
酒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酒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