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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变好不能变坏” ——酒泉市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酒泉日报 2017-08-04 09:56 大字

本报记者韩蕾

通讯员朱玉强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甘肃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保督察,并于今年4月13日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

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专门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涉及酒泉市的30个方面问题,按照“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的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清单。

目前,针对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酒泉市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酒泉市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绿色发展能力。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强改进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组织领导,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摆在全市工作的重要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环保责任,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环保责任的红线,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市委常委会坚持每半年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委、市政府各部门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常态化机制。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将环保类指标由1项增加至4项,总分值由1分提高至5分,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终身追责;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监管责任。

同时,借鉴中央环保督察模式,建立市级环保督察长效机制,督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按时限完成环保重点工作,定期调度分析、定期督察问效、定期通报情况。对重点工作推进不利、进展滞后的部门单位,按照《关于环境保护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严肃追责。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监督管理责任规定》《酒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等执行力度,按月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挂旗公示。

此外,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补贴比例,加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方面,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严禁引入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项目。

值班副总编辑:付长洲

责任编辑:蒋瑾昱王双成

环保整改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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