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流调的通告
近期,全国多地通报新增多例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特别是甘肃省兰州市、张掖市、嘉峪关市、陇南市、天水市等地均发现本土确诊病例。为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输入,有效阻断疫情传播,现就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流调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此,敬告广大市民,自10月9日以来从额济纳旗、西安市、银川市、张掖市、酒泉市(金塔县)、嘉峪关市及10月15日之后从兰州市、天水市、陇南市来定返定人员,或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人员,以及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宾馆报备相关情况,按要求一律进行核酸检测,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在接受流调时,主动配合流调人员,仔细回忆自己的行动轨迹并如实回答问题。若因不报备、不执行有关防控措施,不配合流调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定西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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