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不俗的空气质量“成绩单”春节期间酒泉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本报讯(记者王荣通讯员马玉芳)2月2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2018年春节期间(2月15日—2月21日)酒泉城区没有出现污染天气,优良天数与2017年春节期间(1月27日—2月2日)相比增加4天。
监测数据显示,今年春节期间,酒泉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均浓度值为69微克/立方米,与去年同期(296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76.7%,与2017年春节期间相比下降62.9%;细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值为33微克/立方米,与去年同期(68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51.5%,与2017年春节期间相比下降32.7%;二氧化硫(SO2)日均浓度值为18微克/立方米,与去年同期(16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12.5%,与2017年春节期间相比下降14.3%;二氧化氮(NO2)日均浓度值为15微克/立方米,与去年同期(31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51.6%,与2017年春节期间相比下降34.8%。剔除沙尘天气影响,2018年春节期间,酒泉城区可吸入颗粒物日均浓度值为69微克/立方米,与去年同期(122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43.4%,与2017年春节期间相比下降46.1%;细颗粒物日均浓度值为33微克/立方米,与去年同期(39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15.4%,与2017年春节期间相比下降28.3%;二氧化硫(SO2)日均浓度值为18微克/立方米,与去年同期(16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12.5%,与2017年春节期间相比下降14.3%;二氧化氮(NO2)日均浓度值为15微克/立方米,与去年同期(31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51.6%,与2017年春节期间相比下降34.8%。
据了解,今年春节期间,酒泉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出现明显改善,除了与春节期间全市区域性降雪带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一定关系外,还与酒泉市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力度有很大关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防止和杜绝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或监管缺位造成大气污染反弹,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环保、文明、健康的节日环境,市大气办在元旦、春节前夕,先后2次向各县市区大气办及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发通知,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月18日,再次召集市区两级公安、安监、环保、文广新局等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部署酒泉城区春节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月12日,市大气办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对肃州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与此同时,各县市区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发布公告、严控源头管理、严格执法监管等方式,引导群众理性燃放烟花爆竹。肃州区、金塔县等部分县区还与机关党员干部签订承诺书,以此形式带头落实禁限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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