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金塔县亿达木业有限公司等37户企业:
经查,金塔县亿达木业有限公司等37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塔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依法组织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完毕后,应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金塔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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