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走丝绸之路要“护照”吗
“丝绸之路”是贯通欧亚的国际通道,不论是由陆上出发还是从海上航行,都要途经许多国家和地区。现代需要“护照”和“签证”,古代出入关口“护照”同样必不可少,特别像“丝绸之路”这样的国际通道,可谓关卡重重,如玉门关、阳关、嘉峪关等都是古代著名的关隘。只是古代出关的证件不叫“护照”,而称为“传”或“过所”等,个人如果想办理出关的证件“传”,可以提出“因私申请”……
◆ 古人出关要“护照”吗
早在先秦时,远行便需持有证件。《周礼·地官》“掌节”条记载:“凡通达于天下者必有节,以传辅之。无节者,有几则不达。”大概意思是,远行必须持有“节”,同时还要有“传”作为辅助凭证。如果没有“节”,被查到就走不了了,还要进监狱。这种“节”,功能上便相于今天的护照,而“传”则是一种文字补充材料,供出关时进一步核查。当年,不同身份、不同地方的人持有不同的“节”:守邦国的诸侯用“玉节”,守都鄙的公卿大夫用“角节”,山地国用“虎节”,平原国用“人节”,多湖国用“龙节”……同时,还需要刻有文字说明的辅助材料“竹箭”以备验。
古人称“节”和“传”这种出行证件为“路证”。“传”是中国最早的出行证件之一,没有“传”,再有名气的人也无法出关。先秦时,“传”由两块木板制成,长5寸,一块板上刻写持有者的信息,另一块板用来封盖,封盖上要有负责官员(御史)的印章。
“传”在汉朝时又称为“过所”,东汉刘熙《释名·释书契》称:“传,转也,转移所在执以为信也,亦曰过所,过所至关津以示之也。”从魏晋时起,官民外出均须持有“过所”。
“传”还称“棨”。考古发现,在古丝绸之路经过地区都有不同时期、不同朝代的“传”“棨”和“过所”,证明当年丝绸之路上的远行者都须持有证件。如在当年必经的军事边关重镇居延(今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东南)发掘出的大量汉简中,就有不少“传”“棨”一类“路证”。
◆ 古代如何“过关”
古代对“传”“过所”一类的证件管理很严。1983年从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中出土的西汉《二年律令》,其中的《津关令》就是汉朝专门针对“越塞阑关”的令条。令条规定,出入津关必须持有相应的节、传等证件,否则一律不得通过。同时对没有证件而出入津关者,或从关门之外越过界线的出境行为,也作出了处罚说明。所谓“阑”,就是无证出入,如果被缉查到,将按偷越边界罪处理。《津关令》第一则令条规定:“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趾为城旦。”擅自越境者被抓住后要被剁掉脚趾。如果值守的吏卒没有及时发现和逮捕越塞阑关者,则要被判处“赎耐”,令、丞及令史等上司也要“罚金四两”。如果知情不查,或是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与非法过关者同罪。
因此,汉代值守人员对过关者查得很紧,过关者被仔细盘查、审核后,方可放行。检查证件的同时,对出关者的随行人员、携带物品、交通工具也都要一一登记。
在唐朝,没有合法证件同样无法出行,就是持有合法的“过所”,过关时还需要接受严格检查。唐代的边关管理体系更全面,路上设有烽、戍、守捉等,随时可以稽查行旅。由于有严格的过关检查制度,唐中央政府一直对边关行使着有效的管控。
◆ “出关”时携带物品有何规定
与现代出关一样,古代对个人所携带物品也有严格限制,列有“禁物”目录。今天看来很一般的东西,在古代很多时候都是禁止出关和市场流通的。
秦汉时都禁止马匹出关。马在古代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重要的军事战备物资,所以,古时不少朝代均有“禁马出入令”。如在西汉,禁止私人在关中买马,连出入津关时个人所乘的马都要登记,骑出后必须骑回来。黄金和金属器物在西汉时也一度被禁,《二年律令·盗律》规定:“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知,索弗得,戍边二岁。”这是西汉针对偷盗黄金出关的特别规定,目的是阻止黄金外流。
《津关令》还对一般金属器具出关作出规定:“□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器、铁。或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这里的“金”并非专指黄金,而是包括黄金在内的银、铜、铁等金属之泛称,其中特提到禁铁器出关。另外,兵器也是历朝禁止出关的。为此,西汉时装运“客死者”的棺材(櫘椟)都要打开检查。后来或许是出于伦理考虑,开棺规定有所放松。
唐朝时,禁止携带出关物品目录有所调整。《唐律疏议》规定:“禁物者,谓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该有者,私将度关,各计赃数,从‘坐赃’科罪。”唐朝“关市令”对此释称:“锦、绫、罗、縠、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珍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从这条规定来看,丝绸之路上最重要的交换物资丝绸,有的时期也是受到管控的,“不得度西边”即私人不能随便将丝绸带到西域。
◆ 古代如何申领过关证件
现代出境有“因公”和“因私”两种类型,古代也有“官传”和“私传”之分。“官传”相当于今公务人员出行所持证件,由所在地官府或长官核发。在甘肃敦煌境内出土的《悬泉汉简》中,便发现了这样的“传”:“黄龙元年四月壬申,给事廷史刑寿为诏狱,有逮捕弘农、河东、上党、云中、北地、安定、金城、张掖、酒泉、敦煌郡,为驾一封轺传。外二百卅七。”
这是高官出行所持的证件,由朝官御史大夫审发,“外二百卅七”是这份证件的编号。“官传”申领时,要说出明确的时间、事由,核发时注明接待规格,上面的“传”中标明接待的交通工具是“轺车” 待遇很高,相当于现代高级小轿车。
古代公民因私事外出,可以向当地官府申请发“传”,一般情况下官府都会及时给予办理。居延所出土的一件汉朝“私传”,格式和写法如下:“永始五年闰月已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子,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关索。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这份证件是基层官员“乡啬夫”出具的,还需县级官府进一步确认,并加封印。
由此可知,汉朝时个人申领外出证件先要向所在地的“乡啬夫”提出,说明外出的事由和要去的地方,限定使用范围。“传”上还要注明本人是否身有官司、纳税情况等。最后由县丞复审,并由掾属、令勾检署签,再封上县丞印章。
不论是“官传”还是“私传”,万一遗失了,要赶紧上报和登记挂失。遗失的原因、编号都要登记,持有人还将因此被处罚。
唐朝个人申领出关证件程序与汉朝差不多,但更制度化。从新疆境内出土的一些唐朝“过所”来看,私人申请出行证件时同样需要详细说明外出原因、人数、身份以及随行奴婢来源、牲口毛色口齿、纳税情况等。官府则要认真复核,必要时还会派人下去调查,所有经手官员均须签字,一切没有问题后方能发放出行证件。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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