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酒泉日报 2019-03-11 07:01 大字

酒泉市促进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及解读

六、降低经营成本

41.对省上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2.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结合酒泉市实际,确保全市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0.0768元/千瓦时。对酒泉市经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用电量纳入直购电交易给予支持,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享受直购电交易政策。对纳入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落地投产企业,实现到户电价0.28元/千瓦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履行了核准、备案手续,进行了环保验收、办理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争取列入甘肃省八个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电酒泉供电公司)

43.合并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与“安全技术检验”。2019年上半年实现省内货运车辆异地检测,并适时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44.建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拖欠,对发生新的拖欠现象的国有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政府拖欠不还的,上级财政要采取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清欠;对政府部门拖欠不还的,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

45.鼓励市内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参照当年设备(零部件)外销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运费给予奖励。设备(零部件)外销本省内其他市(州)的,按1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设备(零部件)外销省外的,按2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加大培育力度

46.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单个企业当年在酒泉市实现应纳税销售收入(企业集团合并数据除外)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7.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积极培育并申报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省级每户企业30万元的奖励资金。积极培育并申报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争取省级每户50万元的奖励资金。实施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计划,支持酒泉市企业纳入省级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计划名录。对纳入省级名录且有融资需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支持和降低担保费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8.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设立“个转企”专门办理窗口,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指派专人负责,在登记程序、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登记等方面为“个转企”提供“无障碍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9.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限下转限上”,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投身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等服务业,优化提升生活性服务业。每年遴选一批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予以科技经费支持,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50.支持工业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对工业企业当年购置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工业机器人10台以上,用于生产流水线的,按照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除按《甘肃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工业企业设计产品当年在国家工信部或甘肃省政府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和工业产品被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产品(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被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或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绿色发展及优化产品结构的市、县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奖励(重复建设和扩大产能的除外)。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市内重点企业、上下游企业、产品结构相同相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做大做强。支持骨干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开展并购重组、资本运作,实现快速稳健扩张。市内工业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央企及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实现兼并重组,并在酒泉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按并购额的3%给予市内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3.引导、鼓励和辅导中小微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企业在沪深两市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三项奖励资金均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挂牌上市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

54.建立健全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围绕十大生态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建立以优势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的专业化配套产业集群。重点打造以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示范,逐步形成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有机联系、融通发展的格局。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55.深入实施以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示范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老字号等为核心的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工程和品牌企业。做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推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依托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平台,积极宣传甘肃品牌、酒泉品牌。鼓励优势产业和产业聚集区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和“甘肃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围绕特色农产品,加大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三品一标”认证力度,形成一大批农产品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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