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敦煌德盛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28户企业:
经查,敦煌德盛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28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且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依法组织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完毕后,应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公示的,我局将责令限期公示;在责令的期限内仍不公示的,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一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特此公告。
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8日
附:28户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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