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酒泉日报 2018-06-12 08:55 大字

敦煌德盛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28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行为案(或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且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行为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已连续多年未参加年报,也未办理注销登记,且已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6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亦或已注销税务登记6个月以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或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且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单位在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28户拟吊销企业名单

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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