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金昌市禁养犬名录和大中型犬标准》知识问答

金昌日报 2020-04-20 10:26 大字

1.为什么要制定《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答:制定《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

2.《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都不可以养吗?

答: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金川区城市规划区(包括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县城市规划区、河西堡镇城镇规划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饲养、经营《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

3.在本市养犬,养犬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除了禁养犬品种不一样外,还有什么区别?

答: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和年审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

4.严格管理区外的犬只可以进入本市养犬严格管理区吗?

答:可以。但严格管理区外的犬只进入本市养犬严格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携带《动物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未携带或者未办理的,滞留三个月以上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5.怎么办理《动物免疫证》?

答: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动物免疫证》并植入电子标识。

6.怎么办理《养犬登记证》?

答: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动物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城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7.在本市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在本市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2)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小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大中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3)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或者收紧犬绳等措施,预防犬只伤人;

(4)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6)应当为犬只佩戴粪兜,或者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7)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8)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8.在本市养犬,养犬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在本市养犬,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

(2)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

(3)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外出24小时以上不得将犬只单独留在屋内、地下室内和拴在楼道内;

(4)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5)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6)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7)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8)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9)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10)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动物免疫证》、电子标识植入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1)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9.金昌市的大中型犬标准是什么?

答:大中型犬标准:犬体高(犬只直立时肩胛骨顶端到地面的垂直距离)40厘米及以上或犬体长(犬只直立时肩胛骨前缘到臀端的直线距离)50厘米及以上为大中型犬。

10.单位在办理犬只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2)犬只看管人员身份证明;

(3)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的相关证明;

(4)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5)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11.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人的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养犬证明;

(4)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12.在本市可以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和商场吗?

答:在本市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2)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4)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5)文物保护单位;

(6)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7)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13.住宅小区经常有流浪犬出现该怎么做?

答: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管部门进行处理。

14.家养犬只不想养了怎么办?

答: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

15.犬只死亡后,尸体该怎么处理?

答: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16.犬只送给别人饲养,需要办理手续吗?

答:需要。养犬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17.被流浪犬咬伤了,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应该向公安部门投诉。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2)协助城管部门捕捉狂犬、没收投送禁养犬;

(3)受理上述(1)、(2)项所列属于公安部门职责的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18.被流浪犬咬伤了,该去哪家医院治疗?

答:市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在金川公司医院急诊科,永昌县设在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和朱王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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