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的公告

金昌日报 2020-04-16 09:06 大字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金昌市严格管理区内养犬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管理区范围

金川区城市规划区(包括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县城市规划区、河西堡镇城镇规划区。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小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大中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或者收紧犬绳等措施,预防犬只伤人;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应当为犬只佩戴粪兜,或者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栓养或者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九)在严格管理区内,对未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

四、对违反《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一)养犬人未取得《动物免疫证》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只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犬只伤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养犬人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每只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四)养犬人未取得《动物免疫证》《养犬登记证》的,依照条例第十四条二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五)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六)养犬人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四项规定,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处以三百元罚款;

(七)养犬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养犬登记证》《动物免疫证》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五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养犬登记证》《动物免疫证》,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养犬人在禁养区饲养犬只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六项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九)养犬人未经批准开设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表演等经营场所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一下罚款;

(十)养犬人未在指定的犬只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八项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动物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办理点

养犬人必须依照《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流程,到相关单位办理《动物免疫证》及《养犬登记证》。

(一)永昌县《动物免疫证》办理点

1.红山窑镇兽医站 红山窑镇北街

2.新城子镇兽医站 新城子镇西街派出所对面

3.焦家庄镇兽医站 焦家庄镇水磨关村三社

4.城关镇兽医站 城关镇东关大道二坝桥头旁

5.东寨镇兽医站 东寨镇政府办公楼侧楼

6.六坝镇兽医站六坝镇六坝村委会对面

7.南坝乡兽医站南坝乡永安村

8.水源镇兽医站水源镇政府斜对面

9.朱王堡镇兽医站 朱王堡镇南环路

10河西堡镇兽医站 河西堡镇河西村四社

(二)永昌县《养犬登记证》办理点

永昌县城管执法局四楼

(三)金川区《动物免疫证》办理点

1.金川区宁远堡镇兽医站

金川区长春路食品公司冷库对面

2.金川区双湾兽医站

金川区双湾镇农技中心院内

3.金川区西荣容物诊所

金川区金域名都17栋26号商铺

4.金川区康乐宠物诊所

金川区恒昌豪庭3栋13号商铺

5.金川区康城宠物诊所

金川区金盛华城30栋10号商铺

6.北京路市场家良宠物诊所

金川区北京路市场外围

(四)金川区《养犬登记证》办理点

1.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昌荣里党群服务中心

2.北京路街道办事处金冶里党群服务中心

3.桂林路街道办事处宝林里党群服务中心

4.金川路街道办事处金水里党群服务中心

5.滨河路街道办事处龙集里党群服务中心

6.广州路街道办事处一楼执法大队办公室

六、相关要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养犬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禁养犬迁出严格管理区。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自4月19日起,由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及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将联合开展规范养犬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一是捕捉收容流浪犬、弃养犬;二是对携犬外出不牵引犬绳、佩戴嘴套及粪兜的养犬人严格按照《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进行曝光;三是没收投送禁养犬。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金昌市犬类管理工作,主动监督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凡经查属实的违法养犬行为将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投诉举报电话,永昌县公安部门:110,金川区公安部门:110。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犬吠扰民等养犬行为,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违法经营犬只行为投诉举报电话,永昌县城管执法部门:7618377,金川区城管执法部门:8212225。

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昌市公安局

金昌市农业农村局

金昌市卫生和健康委

金昌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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