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金昌日报 2021-10-13 09:14 大字

李建民:

经查明,2021年8月4日,李建民(身份证620321********1510)驾驶甘CN3595号小轿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交综执【2021】2—83号〕,决定给予罚款肆万元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金昌市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金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上门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李建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新华东路29号

邮编:737100

联系人:李正荣

联系电话:0935-5831768

13993561460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毛磊(甘C17030001922 )

李正荣(甘C17030001901)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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