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2021年度分散按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0〕8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0〕774号)等规定,现将2021年度金昌市金川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金昌市金川区行政区域内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1年3月31日至11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金川区残疾人联合会(长春路1号省广电网络金昌分公司一楼119室)
联系人:彭旭涛
联系电话:8328862
四、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填报《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请从甘肃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gscjriy.org.cn下载填写,也可到金川区残疾人联合会119室领取)。
2、用人单位2020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必须是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第三代《残疾人证》(在有效期内第二代证也可)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20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整理并加盖单位公章,其真实性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若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五、有关事项
1、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主动向地税部门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
2、用人单位将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录用为正式职工或聘用临时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金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方可计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凭金川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手续。
5、逾期未办理年审的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税务部门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同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省、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6、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即视为送达,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文件办理。
特此通告
金昌市金川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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