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国家自然保护区黄蒿沟采砂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2002年至2013年期间,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川区双湾镇芨芨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黄蒿沟开采建筑用砂,该公司持证采砂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要求,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废渣随意堆放,碎石裸露地表,堵塞了泄洪沟道,影响了半荒漠植被生长,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金昌市区扬沙天气的形成。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诉前程序】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对相关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督促进行恢复治理的问题,于2018年4月28日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落实黄蒿沟采砂场被破坏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
【整改情况】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环境破坏程度,提出恢复治理方案,防止在治理过程中的二次破坏。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要求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限期对破坏的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在治理过程中,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入挖掘机2台、推土机2台、装载机1台,克服离市区远、风沙大,给施工人员饮食休息和治理工程作业带来的诸多不便和困难,安排工作人员吃住在工地进行连班作业,对黄蒿沟采砂场的风电道路左右两侧,长约9.6公里、平均宽度约200米的连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对边坡进行修复,对工作区内凸起、堆料、堵塞进行平整、推运和回填。2018年5月21日,责任单位向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黄蒿沟采砂场恢复治理工作延期的申请》,经调查核实,结合矿区地貌情况较复杂、恢复工程量大的实际,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其恢复治理期限延长至2018年10月底。9月28日,黄蒿沟采砂场恢复治理工作全面完成,相关责任单位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形成了《验收意见》,将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向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黄蒿沟采砂场恢复治理工作总投入580万元,完成土石方约80万立方,修整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
在治理过程中,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跟踪督导,动真碰硬,扎实推动各项问题整改落地落实。发挥监督智慧,紧抓诉前整改。坚持以诉讼标准严把诉前程序质量,尊重行政主体在恢复治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强化诉前建议刚性落实,不以监督者自居,注重沟通协调,督促主动履职纠错。实地勘察取证2次,参加恢复治理座谈会、协商会等会议3场次,深入恢复治理工地检查4次,参与恢复治理勘验工作,听取专家组评估意见,坚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以不折不扣抓落实的作风保障检察建议效力,确保法律监督掷地有声,抓铁有痕。该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达到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目的,维护了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本案检察机关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服务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守护好蓝天碧水净土。黄蒿沟矿区环境治理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一个典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以办案促进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促进工作整体性、全面性开展。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全区2013年以前采砂场普遍存在未恢复治理的问题,共同组织全区30多家采矿业主开展约谈,督促金昌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实际起草制定总体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范全区矿山地表破坏恢复治理,力求公益诉讼工作“办理一案、整改一片、规范全面”,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融合统一。
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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