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
16.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人员;(6)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17.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是什么?
资产折股量化主要是对清产核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按照一定标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明晰其股份(份额)的过程。
18.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给哪些人?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登记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为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人员。
19.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范围包括哪些?
(1)用于经营的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牲畜(禽)资产、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经营性在建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等账面资产。货币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集体公益林补助、集体经营发包收入等资金,如扶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财政奖补资金等,但不包括纳入财政特定用途的资金(如救济、救灾、五保户供养、村“两委”办公经费等)。(2)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含机动地)、林地、森林、园地、草原、荒地、滩涂、水库、水坝、山塘、集体建设用地等。已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按现行政策不变。(金昌市农业农村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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