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人民法院公开 宣判苏某等17人涉黑案

金昌日报 2020-06-28 09:14 大字

本报讯(记者仲晓燕)6月24日上午,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苏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苏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9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苏某以高利放贷、开设赌场等方式敛财,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牛某某等人非法讨债。2016年4月起,为扩充势力,壮大组织,苏某又网罗前科劣迹人员刘某、马某及社会闲散人员蔡某某为组织成员,形成了以苏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牛某某、刘某为骨干,以蔡某某、马某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云济欣寄卖公司、隆腾矿业公司为据点,以苏某为组织领导者,按公司模式组织实施犯罪,先后向多人非法高利放贷1043万元,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威胁、辱骂、跟踪、盯梢、家中驻守、上门滋扰、墙上喷字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催讨高利贷债务,并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545万余元。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在本地区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苏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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