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拟清理销户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规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第三十九条“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规定。本行以公告方式进行销户通知,请下列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及时到我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账户作废,账户未划款项我行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附: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清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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