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速递

金昌日报 2020-03-04 08:44 大字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金川区税务局对新出台优惠政策及时进行梳理归纳,涵盖支持复工复产、防护救治、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等各个方面,现予以告知。

一、支持复工复产

1、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对困难企业减免地方两税政策。

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3、社保费减征、免征。

免征政策:《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征政策: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支持防护救治

4、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5、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物资供应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7、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四、鼓励公益捐赠

1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以上政策来源及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等。

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金川区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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