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出台未利用地保护办法
本报讯 为了加强对全市未利用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金昌市未利用地保护办法》(以下称《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通过正式印发,为金昌市规范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明确未利用地保护监管职责提供了法规依据。
《办法》共十九条,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以及各部门在未利用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并对保护未利用地的禁止性行为和违反禁止性行为的处罚主体、处罚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未利用地的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破坏担责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市、县(区)政府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未利用地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未利用地的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住建、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林草等部门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利用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本辖区内未利用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了违反八种禁止开发利用行为的处罚部门和处罚标准。同时明确了在未利用地监管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张钧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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