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归集、管理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三)复核经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的拨款申请并及时拨付;
(四)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上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五)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征缴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规定及时将征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工作;
(二)负责对本县区城乡居民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知晓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保、规范就医、监督医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负责本县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服务和所管辖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
(四)受理审核结算本县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五)负责编制本县区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六)负责本县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平台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理:
(一)审核、支付医疗费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的;
(三)造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将参保证件转借他人冒名住院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除追回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取消其当年待遇享受资格,情节严重者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核定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本意见下发后,《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金政发〔2018〕60号)同时废止,具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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