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强制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通告

金昌日报 2019-07-17 08:49 大字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未按时接受处理的营运车辆、违法次数较多、违法长时间不处理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因联系方式变更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自公安机关发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通知公告期满之日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二、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逾期不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传唤等方式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采取强制传唤。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罚款等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动予以履行。未按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车辆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四、人民法院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五、对拒不履行执行裁决的,人民法院或有强制执行权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将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高消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

六、强制执行的费用由受处罚的被执行人全部承担。

特此通告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昌市公安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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