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国新故意杀人案

金昌日报 2019-04-17 15: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孙振杰)4月15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国新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国新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国新,男,生于1955年4月10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小学文化,系金川集团公司退休职工。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9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国新参加亲友婚宴时,因琐事被其侄子李玉仁当众辱骂,遂产生杀害李玉仁的想法,后持枪到李玉仁家寻找未果,又通过他人将被害人李玉仁约至姜某某商店前,先持单刃尖刀在李玉仁的右胸、右腰部各刺一刀,又持猎枪管击打李玉仁右颈部,李玉仁抓住枪管与李国新拉拽过程中,被告人李国新开枪击中李玉仁右腋下,致李玉仁死亡。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国新居住的房屋地下室及租用的一车库内,查获疑似枪支2支,各类枪弹1104发,底火12060枚、火药10406.34克。2018年6月14日李国新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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