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公告

甘肃日报 2018-04-27 04:04 大字

白翠侠、刘双燕等88位被保险人:

自2018年4月10日以来,我公司发现你们在向我公司投保车辆保险时,有伪造或变造证件资料、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经核查属实。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我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经研究,我公司决定解除我公司与你们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等保险合同,相关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等文本随之作废。因你们未提供真实详细的通信地址,我公司无法给你们直接或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现公告送达,我公司与你们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公告之日起全部解除。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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