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实虚假诉讼 4名被告人各领其罪

兰州晚报 2020-06-22 02:48 大字

6月19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张某、邓某、王某强虚假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4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王某介绍张某从甘肃恒信担保公司借款400万元,经王某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某商谈,双方同意以该公司员工王某强的名义向张某出借400万元,王某提供担保。同年8月20日,王某强与张某、邓某、湖北宝泰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王某强向张某、邓某、湖北宝泰商贸公司出借400万元,同年8月29日前还清,其中110万元授权王某强付给王某,用于偿还甘肃森博矿业公司欠王某的借款,其余290万元直接付给张某。之后,为冻结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润源公司)给湖北宝泰商贸公司的630万元应付款,在王某的提议及安排下,张某、邓某、王某强虚构内容为“经双方核对,截至2017年8月20日,森博公司借到王某强人民币本息共计230万元……由湖北宝泰商贸公司、邓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和“经双方核对,截至2017年8月20日,森博公司借到王某强人民币本息共计630万元……由湖北宝泰商贸公司、邓某和张某共付还款责任”的还款协议各一份。2017年8月24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王某强申请,根据虚构的630万元的还款协议依法冻结润源公司应付给湖北宝泰商贸公司的63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8月23日。2017年8月25日、28日王某强分别向张某、王某转账290万元和110万元。2017年9月25日,王某强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邓某、湖北宝泰商贸公司共同偿还借款630万元,并提交相应证据。2018年2月2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湖北宝泰商贸公司、邓某、张某共同偿还王某强借款400万元与连带清偿230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张某、邓某、王某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当庭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通讯员王继禄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高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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