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亿 4名被告人上诉被驳回

兰州晚报 2020-06-18 02:20 大字

记者17日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高思慧、常振强、崔鹏、赵子豪、原审被告单位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尘埃落定。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博鑫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借款或借款担保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安某某、蔡某某等46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6.03亿余元(包括复投资金3.24亿余元),返还本金4.79亿余元。至案发,尚有227名集资参与人1.24亿余元本金未返还。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博鑫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高思慧等4名被告人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宣判后,4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思慧、常振强、崔鹏、赵子豪,原审被告单位博鑫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通讯员王继禄赵曼青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高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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