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书

嘉峪关日报 2019-04-08 00:00 大字

马永刚(男,身份证号:62222519XXXXXX1511、)顾芳(女,身份证号:62222519XXXXXX0021),你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我公司购买位于嘉峪关市明珠山水郡47号楼1单元401号房屋,合同签订后仅交纳部分首付款,剩余款项严重逾期至今未予支付,期间我公司多次向你催收无果。现限你二人于该通知书刊登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剩余款项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我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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