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2018年度10大审判典型案例
按语: 今年是嘉峪关市两级法院连续第5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十大审判典型案例。5年来,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应对越来越从容,司法公开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公开的内容越来越具体,主动将社会关注案件的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和判决形成的过程向社会公开,则体现出了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对裁判的自信。从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过去一年法院工作的主题,可以明确感受到法院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司法态度。5年来,我们欣喜地看到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表达诉求的方式越来越理性。典型案例不仅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示范、指引效应,而且也约束法院和法官,要求做到同案同判。典型案例把司法和普法巧妙地联系起来,把枯燥晦涩的法律条文和生动鲜活的社会生活有机地联系起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典型案例以其独特的方式在培育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惩处职务犯罪
案例1 王希峰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7日3时许,被告人王希峰与被害人李晨霞(被告人王希峰妻子)及同事饭后到嘉峪关市大唐美食街KTV娱乐。期间,被告人王希峰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李晨霞发生争执,并殴打被害人李晨霞。后被害人李晨霞随120急救车去医院就诊,被告人王希峰经民警处理后离开KTV回到嘉峪关市明珠花园家中。凌晨4时10分许,被告人王希峰从家中带刀,独自驾车至被害人李顺利、张美兰(被害人李晨霞的父母)在嘉峪关市富力花园的住处。被告人王希峰从该房屋卫生间窗户攀爬入室,被害人李顺利发现并责骂,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希峰持刀在被害人李顺利面部、颈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王希峰决定将被害人李晨霞、张美兰全部杀害。2017年3月7日5时36分许,被害人李晨霞从医院返回家中,被告人王希峰持刀在被害人李晨霞后背部连刺数刀,被害人张美兰随后返回家中,被告人王希峰持刀在被害人张美兰颈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二人先后死亡。被告人王希峰书写遗嘱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2017年4月4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王希峰在嘉峪关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伙同他人将同号室的魏玉忠无故打伤,致其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希峰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三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受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希峰虽有自首情节,但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希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7509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被告人王希峰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亲属之间的,近年来罕见的极端恶性杀人案件。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希峰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将妻子及其父母尽数杀害,虽然被告人王希峰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主观恶性极深,手段凶残,犯罪性质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犯罪行为也严重违背社会人伦道德,尽管其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2
袁保安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袁保安在担任嘉峪关市交通局局长期间,于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先后非法收受管理相对人贿赂7起,受贿金额共计84万元。袁保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解决项目资金、项目招投标代理、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破案后犯罪所得全部追回。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袁保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袁保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涉案赃款,决定对其从轻判处。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袁保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8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袁保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袁保安2011年5月被任命为嘉峪关市交通局局长,2017年2月被免职,其受贿行为从2011年7月开始,直至2016年6月。袁保安作为一名在重要行政职能部门主政的党员领导干部,主政5年9个月,权钱交易时间跨度近5年,难以想象“权为民所用”在其脑海里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存在。袁保安认为自己为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感谢费”是理所当然的事,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别人送的“拜年”“红包”是礼尚往来,不是贿赂。然而送礼之人都是有求于他的管理相对人,目的在于通过其手中的权力获得更大的利益,其本质是权钱交易。袁保安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终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二、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化解民商事纠纷
案例3
甘肃大唐八零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甘肃大唐八零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5日注册登记设立,注册资本4056万元,注册法人股东4名,经营范围为电能、热能的生产销售,电力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电力技术咨询和综合利用等。自2017年5月以来,该公司机组处于关停状态,工厂停产。2017年12月该公司职工由新设立的公司安置完毕。
【裁判结果】
2018年8月16日,甘肃大唐八零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18年10月12日甘肃大唐八零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提交审议的《财产状况报告》。经审计,截止2018年8月31日,甘肃大唐八零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29148418.95元,负债总额为315838606.09元,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2018年10月10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甘肃大唐八零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2018年12月20日,甘肃大唐八零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审议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完毕后,经破产管理人申请,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终结甘肃大唐八零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嘉峪关市法院运用破产管理机制依法引导“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典型案例。已经停产,资不抵债,丧失自我发展能力的“僵尸企业”, 虽然不能够再产生效益,但仍然占有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资源,任其长期存在,不仅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是当前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指定专业管理人团队处理破产清算企业相关事务,通过企业法人破产清算等程序,清理了结了该企业外部和内部的各项事务,最终使该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同时也盘活了企业占用的资源。本案审理平稳、顺畅、迅速,很好地把握和平衡了相关各方的利益,对嘉峪关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4
杨维国诉尤义学、邢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24日,尤义学(甲方)与杨维国(乙方)签订售房协议,约定甲方以24000元将本市同乐街区一套房屋的使用权和拥有权出售给乙方。杨维国按照约定付清了购房款,尤义学将房屋交付杨维国使用。后双方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办理过户登记等发生争议,杨维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尤义学、邢丽芳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尤义学抗辩其无权单方处分涉案房屋,邢丽芳抗辩尤义学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处置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经查,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尤义学。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房屋售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尤义学的抗辩理由明显与合同的内容相悖,尤义学出卖、交付涉案房屋至今长达20年,邢丽芳作为尤义学的妻子,对出售房屋不知情,明显违背情理,被告方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尤义学、邢丽芳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杨维国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尤义学、邢丽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和处分权,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案当事人双方在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履行完毕,房屋交付使用20年后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争议,被告夫妻双方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单独处分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被告方的抗辩主张,一方面是因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另一方面是因为被告方的抗辩理由明显与社会生活常识不符,缺乏说服力。
案例5
甘肃长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李晓斌、于文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于文利因与李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依据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中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李晓斌出资购买登记在甘肃长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长青公司)名下的涉案房屋(位于兰州市)。长青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城区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长青公司以李晓斌、于文利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措施,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长青公司与李晓斌因空调设备买卖交易将涉案房屋抵顶给李晓斌,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涉案房屋,但涉案房屋的产权未变更,仍登记在长青公司名下。长青公司于2016年7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晓斌返还涉案房屋,并确认涉案房屋归长青公司所有,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李晓斌基于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及购房合同占有涉案房屋属有权占有,长青公司主张李晓斌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长青公司的诉讼请求。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青公司关于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及确权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长青公司的诉讼请求。长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在不断强化法院民事执行的同时,也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救济措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其中的一种,对于依法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法院裁判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如果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阻止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审查完毕,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涉案标的物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审判机构作出停止执行涉案标的物的判决。本案执行标的物虽还登记在原告名下,但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原告对执行标的物已不再享有权利,故不能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三、依法审理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例6
丁志刚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基本案情】
原告父亲于2000年7月经批准提前退休,2000年8月其父所在单位张掖地区建筑设计院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建为科技型企业,原告父亲和其他离退休人员以及在职人员,整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16年9月23日原告父亲去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16年。2017年4月,被告依据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张署发[2000]84号文件,就原告死亡抚恤金发放事宜作出答复意见。被告认为张掖地区建筑设计院现已改制为企业,只能按照企业标准发放抚恤金;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向原告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行为,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张署发[2000]84号文件作出合法性审查。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12月18日转发的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国家给予扶持政策: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原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张署发[2000]84号《关于将地区建筑设计院由现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建为科技型企业的批复》(简称《批复》)中“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全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从2001年1月1日起,按地区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符合《意见》精神,其内容并未否定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方面的相关规定,该《批复》不存在违法的问题,被告按照企业单位的标准向原告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17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科学立法”具有积极意义。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以上位法为依据,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案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为原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6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法院审查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违反上位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请。案例7
万欣诉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30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民警处理李文斌殴打他人一案时,李文斌的朋友万欣拒绝配合调查并挑衅、辱骂、殴打出警民警。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调查后对万欣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万欣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有权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万欣拒绝配合民警调查并挑衅、辱骂、殴打出警民警的事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万欣不服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公安民警执行职务过程中,要求知情人员协助调查,知情人员拒绝协助并袭警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有事找警察”,现实生活中人们遇到危难时首先想到是警察,然而暴力妨碍警察执行职务的事件却屡有发生。协助和支持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公民和组织的一项法律义务。建设法治社会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共同的责任,不仅要求公权力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也要求公民履行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合法的行政行为也要依法予以支持。
四、全面加强执行工作,决战“执行难”
案例8
葛有春、王廷祥等30人申请执行殷建伟、雒军峰等35人执行救助保险案
【基本案情】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30起案件的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殷建伟、雒军峰等35人向申请人葛有春、王廷祥等30人支付劳务费、赔偿款等845814.2元。
【执行情况】
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查询,该30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8年7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和《执行救助保险合作协议》,约定法院将特定执行案件投保,保险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进行保险救助。执行救助保险范围主要为司法救助类案件、长期信访案件和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案件。经审查,葛有春、王廷祥申请执行殷建伟、雒军峰等30件执行案件均符合执行保险救助条件。2017年7月28日,人保财险嘉峪关分公司共为该30件案件的35名申请人发放救助金345985.6元,其中最小救助金额为3525元,最大救助金额为49900元。
【典型意义】
“法院 +保险”联动,助力执行攻坚,是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决战“执行难”工作中的一次全新尝试。针对以往执行救助面过窄的情况,执行法院积极创新,将商业保险引入司法执行工作当中,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充分体现了执行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和攻克执行难的司法智慧。该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选编为破解执行难典型案例,为全国法院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提供了示范参照的样本。案例9
陈桂英申请执行常锦学、包积红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桂英诉常锦学、包积红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一案,经2016年5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年9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常锦学、包积红连带赔偿陈桂英侵权损害各项损失305236.68元。
【执行情况】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城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包积红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常锦学名下有少量存款、汽车1辆、房产3套。二被执行人经多次通知均拒不到庭,执行法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常锦学将一套房屋顶账给他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5月21日,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陈桂英提起的以常锦学为被告人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常锦学的逮捕决定书,2018年6月9日常锦学在陕西省渭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审理期间,常锦学慑于法律权威,全部缴纳案款348282.68元(含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448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鉴于常锦学在判决前悔过,并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是嘉峪关市法院首例适用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给申请人造成生活、治疗上的严重困难。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财产状况后,及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抓获被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责任的压力下,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义务。本案的执行一方面得益于执行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得益于执行法院及时恰当地运用了各种法律手段。
案例10
嘉峪关市欣大金叶宾馆申请执行杨贵东房屋腾退案
【基本案情】
嘉峪关市欣大金叶宾馆(简称金叶宾馆)与杨贵东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杨贵东返还金叶宾馆相应客房等并恢复原状,双方各自返还相应费用。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杨贵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涉案房屋义务,金叶宾馆申请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多次明理释法,被执行人拒绝自动履行。执行法院履行完毕送达、告知、公告等法律程序后,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腾退、返还涉案房屋。执行法官研判案情后拟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2018年7月4日下午,执行法院调集执行干警30名,在辖区派出所协助配合下,进入现场,进行清场执行。执行干警对腾退房屋及相关财产进行清点造册,将执行标的物交付申请人。该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根据生效判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可以是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财物,也可以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本案中的强制腾退房屋是司法执行中较为典型的一种以被执行人履行特定行为为执行标的的司法执行行为。这类执行案件通常耗时费力,涉及各方面环节较多,对执行干警要求也较高。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案情研判精准,执行措施周祥恰当,为顺利执结此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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