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嘉峪关日报 2018-11-20 09:45 大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黑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黑山岩画的规划、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对象] 本条例所称黑山岩画,是指分布在本市黑山区域内的石关峡、交河沟、红柳沟、四道股形沟、蕉蒿沟、磨子沟等处,由古代人类线刻、磨刻、凿刻在岩石上,反映当时人类生产生活的符号、图画、文字等历史文化遗存。

第四条[保护原则] 黑山岩画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文物保护的方针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依法管理和适度利用的原则,保持黑山岩画自然生态和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权利归属] 黑山岩画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归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山岩画的义务,对毁损、破坏黑山岩画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保护体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黑山岩画保护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黑山岩画保护协调机制,解决具体问题,必要时邀请驻嘉军事机关参加。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黑山岩画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对黑山岩画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价格)、财政、文化、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民政、民族宗教、环境保护、水务、公安、交通、旅游、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黑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黑山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保护机构的职责] 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黑山岩画保护规划,提出岩画保护利用的科学建议;

(三)负责黑山岩画的传承保护、日常管理、学术研究及展示利用、宣传推广、文创产品开发,开展统计、监测、巡查等工作;

(四)管理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指导开展科学研究、影视拍摄、大型活动、旅游服务等活动;

(五)制定黑山岩画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处置危及黑山岩画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保护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山岩画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黑山岩画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黑山岩画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成果展示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黑山岩画保护提供捐赠、捐助。捐赠、捐助的款物应当用于黑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表彰奖励] 对在黑山岩画保护、研究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十条[委托编制]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编制机构科学编制黑山岩画保护规划,并将黑山岩画保护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其与嘉峪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黑山岩画保护规划是黑山岩画保护、管理和适度利用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一条[编制实施]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根据职责组织实施黑山岩画保护规划,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范围划定] 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界碑、警示碑、标语及其他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 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黑山岩画保护档案,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便利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的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巡查看护] 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黑山岩画保护巡查制度,可以根据本市黑山岩画分布情况,聘请文物保护员看护黑山岩画。

第十五条[保护措施] 对黑山岩画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围栏等封闭防护措施,防止损毁、灭失;对分布零星且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岩画,应当采取影像、摹绘和数字化等形式进行抢救性保护;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迁移至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六条[临时保护] 在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进行建设工程等活动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黑山岩画或者疑似黑山岩画及其他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报告。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提出保护措施,实施临时保护,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本体上的禁止行为] 在黑山岩画本体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撬砸画面;

(二)线刻、磨刻、凿刻新的图画、文字或符号;

(三)擅自搭架临摹岩画;

(四)其他损害岩画本体及其所依附的岩石、崖壁的行为。

第十八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在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探矿、采矿以及爆破、钻探、挖掘等行为;

(二)交通、电力、水利、农业等其他建设工程类的行为;

(三)可能损害黑山岩画及其所依附的岩石、崖壁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行为] 在黑山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开垦植被、改变水系、倾倒垃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擅自放牧、取土、开路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三)擅自进行攀岩、探险、练车、越野等休闲类的行为;

(四)擅自进行野外生存等行为;

(五)擅自进行烧烤、祭祀、烧香、建坟等行为;

(六)擅自使用无人机和飞行器等行为;

(七)其他损害黑山岩画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设施建设控制] 在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破坏岩画本体、历史环境风貌和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保证黑山岩画的安全及与黑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不受破坏的前提下,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设施建设治理] 在黑山岩画保护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污染、破坏黑山岩画及其环境的设施、场所,应当由产生污染或发生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对危害黑山岩画真实性、完整性及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控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黑山岩画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现宗教活动参加人员有实施损害黑山岩画行为的,应予以劝阻或制止,同时向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在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批建筑物扩建申请时,应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军事活动协调] 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军事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协调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黑山岩画,最大限度地降低军事活动对岩画的损害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军事遗存管理协调] 对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内遗留的军事设施,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军事机关的沟通联系,保持军事设施的现状。

第二十五条[科学活动] 经批准在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勘探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派专业人员参与。

因教学、科研、宣传、文创产品开发等需要对黑山岩画进行复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在确保黑山岩画真实、完整性条件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旅游开发] 利用黑山岩画作为旅游景点、景区进行旅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与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措施及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收缴、收回处置]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文物等部门依法收缴的黑山岩画,应当在结案三十日内无偿移交市国有收藏单位登记收藏。

对散失在民间的黑山岩画,由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优先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为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以下罚款:

(一)在岩画本体上刻划、涂污、损坏、撬砸画面和岩画本体所依附的崖壁上线刻、磨刻、凿刻新的图画、文字或符号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岩画本体和所依附的崖壁上擅自搭架临摹岩画或其他损害岩画本体及其所依附的岩石、崖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规进行放牧、取土、开路、开垦植被、改变水系、倾倒垃圾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行为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进行攀岩、探险、练车、越野等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规进行野外生存等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规进行烧烤、祭祀、烧香、建坟等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规使用无人机和飞行器等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移动、损害黑山岩画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及其他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公职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黑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妨碍公务责任] 拒绝、阻碍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效施行]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提高公众对嘉峪关市立法工作参与度,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文物局起草的《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2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邮政编码:735100。

二、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ygsfzb@163.com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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