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实施 《嘉峪关市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公告

嘉峪关日报 2018-10-30 09:46 大字

(第2号)

嘉峪关市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听证会于2018年10月18日在嘉峪关市烟草专卖局召开。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府委员、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卷烟零售户(含无证户)代表、消费者代表、法制监督员代表参加,与会代表就《嘉峪关市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会议一致通过形成《嘉峪关市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嘉峪关市烟草专卖局

2018年10月30日

嘉峪关市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卷烟零售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嘉峪关市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嘉峪关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在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高效便民、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公平公正、按需设置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稳步推进。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烟草零售点布局现状,应当通过逐步优化,日常管控等,稳步推进卷烟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式。街道以卷烟零售点申请人经营场所边墙为起点,至同侧最近已持有卷烟零售许可证零售户边墙为终点顺延测量所得实际距离;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内部按照拟申请零售点门店中心位置半径进行测量。测量距离以符合交通法规且行人可通行为标准,如遇永久性封闭道路及其他设置,则从永久封闭障碍物的直线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章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

第五条辖区所有街道(含乡政府驻地)的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按照超过30米(含30米)设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烟草制品的;(六)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的(包括大门、边门)同侧200米范围内;(七)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以及党政机关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八)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及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九)经营范围是医药、装饰装潢、化工、燃气、油漆、医疗器械、化肥、建材、香精香料等不符合经营烟草制品质量安全条件的;(十)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候机厅)内部按照不超过3个卷烟零售点进行设置,不受间隔距离限制;(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集贸市场、以及住宅小区内部按照间隔距离超过20米(含20米)的标准设置卷烟零售点;(三)经营面积在6000-20000平米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按照每层1-2个卷烟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及本办法规定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卷烟零售点;(五)农村地区的村民小组原则上按照1-2个卷烟零售点设置,但不办理零距离证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间隔距离限制,但不能办理零距离证件:

(一)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餐馆、娱乐休闲、休闲农庄等服务行业;(二)申请人夫妻双方中,一方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相应医疗证明),另一方持有下岗、失业、残疾(具备自主经营能力)证明的;(三)申请人为烈属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的(包括大门、边门)同侧100米范围内现持证零售户,自愿放弃原址经营,持证户本人在辖区内其他地点提出新办申请的。

第九条 已经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需要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条 对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零售许可证的,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步受理的,新办申请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残疾(具备自主经营能力)、下岗、失业等弱势群体(具备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间距标准减半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一条之规定内容申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且不适用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辖区内的书报亭、电话亭、彩票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按照符合固定经营场所条件予以确认。

第三章名词及术语

第十四条 卷烟零售点。是指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一般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经营条件的商店(超市)或商场、宾馆、娱乐场所、饭店、酒店等。

第十五条 重新申领。是指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持证人经营地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等不属于变更申请范围之内的情形或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向发证机关提出的新办申请。

第十六条 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卷烟零售点与参照卷烟持证户(其同侧最近卷烟持证户)经营场所边墙间隔之间的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七条 零距离是指拟申请卷烟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参照卷烟持证户经营场所边墙之间没有物理或空间上的间隔距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 原《嘉峪关市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嘉烟专〔2016〕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新闻推荐

省委专项督察嘉峪关市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王荣军陪同 裴晓敏

本报讯(记者裴晓敏)10月27日,省民政厅副巡视员、省委第二督察组组长刘爽一行到嘉峪关市,就嘉峪关市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工作...

嘉峪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嘉峪关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