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景区违建拆除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通知
48名行政赔偿申请人:
2018年8月29日48名申请人因2017年景区环境整治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
市政府授权雄关区现就赔偿申请作出如下决定:
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赔偿申请人仅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才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此次拆违过程中,行政机关既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拆除时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妥善保护,不存在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48名行政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特此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区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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