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出台《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意见》

嘉峪关日报 2018-10-19 11:12 大字

本报讯(朱玲 何永清)近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应当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指派检察官及时介入侦查、熟悉案情并提出收集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从快起诉。

《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切实体现依法从严惩处方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打击涉黑涉恶案件的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理。对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审慎做出不起诉决定,做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指导意见》规定,对最高检、公安部或者省检察院、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专案专办,建立个案工作台账,在案件侦查终结、批捕、起诉、判决等诉讼节点,应将办案进度及相关工作情况层报至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应当加强对挂牌督办案件的会商研判,必要时可以联合到案发地进行办案督导,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保证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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