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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治安乱点 清查清扫行动的通告

嘉峪关日报 2018-02-11 18:20 大字

为迅速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潮,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环境,根据省委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市公安局决定自2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治安乱点清查清扫行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行业,特别是棋牌室、洗浴场所、按摩会所,或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色情服务、吸贩毒品、招场聚赌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凡是利用本单位或个人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均构成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非法制贩、持有、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和毒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五、凡参与涉黑涉恶、暴力讨债、涉“赌毒”高利放贷、职业高利放贷、利用职务便利高利放贷的,根据具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属于上述情形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或投案自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者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凡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或充当“关系网”、“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八、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上缴危爆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对向公安机关举报、揭发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对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嘉峪关市公安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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