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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男子醉驾并阻碍执法从重处罚

甘肃日报 2017-12-25 03:03 大字

本报记者文洁刘秀芝

交管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强酒驾整治力度,强化群众安全驾驶法制意识,但部分驾驶员仍然认识不足,酒后驾车、酒后挪车致使交通事故屡屡发生。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7年10月6日,张某与朋友聚会后被朋友开车送到居住的小区,到达后张某觉得车没停好,在倒车时与该小区停放的四辆小车碰撞,造成五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撞车的车主与其理论时,张某与车主推搡、厮打,车主随即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进行采血过程中,张某态度极其恶劣,有谩骂、侮辱警察、拒不配合处警民警工作等行为。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11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10月8日,因寻衅滋事,张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10月23日因危险驾驶罪,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23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张某。

12月4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案发后拒绝、阻碍民警执法,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说法】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情节较轻,可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指出,当事人醉酒驾驶车辆的目的,只是为了就地变换停车位置,如情节轻微,有可能免予入刑。但张某醉酒在小区内倒车,造成四辆小车碰撞,五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警察办案中,张某谩骂、侮辱警察、拒不配合处警民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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