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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开展国家宪法日警示教育活动

嘉峪关日报 2017-12-11 09:58 大字

本报讯(李霞 王继禄)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市纪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以警示教育为主线,以庭审普法为目的,公开审理一起公职人员醉酒驾驶案件,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近300名党员领导干部旁听了庭审,现场接受法治警示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捕前系市综合执法局镜铁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于10月6日,酒后驾车,在亲水湾小区内连撞四车。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8.1113㎎/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参与旁听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这次公开审判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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