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砍人还藏毒 男子获刑5年

西部法制报 2020-05-19 08:31 大字

本报讯(周晓慧杨家勇记者张大鹏)近日,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案被告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51岁的胡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屡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和受到行政处罚。2019年,公安机关在侦查其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再次从其家中查获毒品。2020年4月24日,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胡戈驾车路过汉中市汉台区牛家桥“火焰山烤肉拌饭”餐馆门口时,因店门外等待配餐的美团外卖送餐员挡住道路,双方发生争吵引发抓扯,后被餐馆工作人员劝离。当日14时许,胡戈持砍刀再次来到该店讨说法,在餐馆上班的被害人郑标将胡戈挡在门外,胡戈持刀砍砸店门,刀刃穿过门缝将站在店门内侧的郑标右手砍伤,胡戈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4日,镇巴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胡戈家中将其抓获,当场在其室内查获冰毒38.39克。经鉴定,郑标右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公安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庭审中,被告人胡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郑标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戈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并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胡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判处,但其有前科,并使用管制刀具伤害他人,手段残忍,应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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