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村宣判案件成了说法“课堂”

西部法制报 2019-08-15 00:39 大字

刘晨本报记者张大鹏

“以前只晓得转让田地要写合同,还不知道要村里同意才行。法院干警到村里来办案,给我们老百姓普了法。”汉中市镇巴县杨家河镇贺家山村一名村民说道。

8月8日,镇巴县法院副院长苏建鹏带领法官来到贺家山村,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宣判,并开展普法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王才(化名)与被告何友(化名)系同村村民,二人于2002年8月28日签订了卖房契约,约定王才将住房五间折价8500元卖给何友。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转承包田地山林协议》,约定王才将10亩田地及山林转给何友承包,承包费只承担国家税费,时间以《土地承包证》为准,村委会在《转承包田地山林协议》上签署“情况属实”并盖章。

2002年10月3日,二人私下签订《转让田地山林协议》,约定王才将土地山林转让给何友使用,但该转让协议未经过村委会同意。2018年7月,王才向镇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审理认为,二人之间的土地流转系转包关系,目前土地承包期尚未届满,王才无权收回土地,依法驳回了王才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5月,被告何友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二人之间的土地流转系转让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纠正。法院经再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王才与何友签订的《转承包田地山林协议》经过村委会备案,转包关系合法有效。二人后来签订的《转让田地山林协议》未经过贺家山村委会同意,因此协议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了何友的再审申请。

宣判结束后,苏建鹏结合该案案情,就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案说法进行普法宣传,回答了村民咨询的法律问题,为旁听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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