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期间加盖房屋 是否有共有权

西部法制报 2019-08-06 00:32 大字

钟世强张大鹏

案情

2002年,家住汉中市镇巴县长岭镇中坝村大院子小组的程某甲及母亲王某(其夫早已去世)建房,他们在公路旁自家承包地里修建砖混结构三间一层房屋。2011年8月,王某去世,由其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3兄弟共同安葬。

王某共生育子女6人。2012年8月,程某甲在原三间住房顶上又加修两层,并修建过道楼梯间,将原厨房拆除修建新厨房。2013年2月5日,程某甲举办房屋竣工仪式,此时加修的二层、三层、楼梯间、厨房一层主体竣工、厨房二层修建过半。

2013年2月21日,杨某与程某甲举行结婚仪式(未领结婚证)。之后,二人同居生活。其间,杨某与程某甲加盖楼梯间房顶,修建厨房以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并将新修建的房屋墙壁进行粉刷。杨某与程某甲同居期间,二人未生育子女。

起诉

2018年1月16日,程某甲因病死亡。之后,杨某与程某甲的5兄妹因房屋权属发生矛盾。于是,杨某到镇巴县人民法院起诉程某甲5兄妹,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长岭镇中坝村大院子小组砖混结构房屋享有共有权。

调查

法院经调查发现,原告杨某1996年5月27日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王家沟村蒋某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杨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5月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杨某与蒋某自愿离婚。

审理

庭审中,法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过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和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法庭经合议认为,原告杨某有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程某甲同居生活,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同居期间,杨某与程某甲共同修建厨房以及二层以上房屋、加盖楼梯间过道的顶层及粉刷新修建的房屋墙壁,因杨某与程某甲属同居关系,所共同修建、添附的财产只能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修建和添附的财产是在程某甲和其母亲修建的房屋上形成的,添附的财产与原有的财产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原有财产其价值远远大于修建、添附的财产;原告杨某与程某甲没有婚姻关系,对程某甲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原告杨某对一楼三间住房及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原告杨某主张享有共有权,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原告杨某对修建、添附物享有按份的债权,即取得相当于实有份额的补偿权利。

判决

近日,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某主张共有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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