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西部法制报 2019-04-09 01:00 大字

本报讯(何红梅记者张大鹏)3月29日,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程某某等8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的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县机关单位干部、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群众近万人旁听了审判。

镇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许某、杨某、程某安在被告人郭某某的组织策划下,以高出年息36%限额数倍以上的利率在赌博场所发放高利贷,并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和本金,在被害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被告人郭某某便指使犯罪集团成员或亲自参与,以贴身跟随、纠缠滋扰、强入住宅留宿、闯入单位起哄闹事及暴力殴打、侮辱、任意损毁财物、转嫁债务、随意罚款等手段,对多人强行逼债,限制人身自由,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财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等8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有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郭某某组织、策划指使他人或参与实施犯罪,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程某某、唐某某积极参加,并现场组织、参与或安排指使他人实施犯罪,犯罪参与度高,均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属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许某、杨某、程某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

镇巴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000元;对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追缴违法所得400元;对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000元;对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杨某、董某某、程某安,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2年10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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