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持玩具枪抢劫也属“持枪抢劫”

陕西日报 2018-02-23 06:45 大字

本报记者吕贵民

【案情回放】

犯罪嫌疑人陈某系进城务工人员,一天从建筑工地返回出租屋后,发现身上现金被盗,非常懊恼,便独自在家喝闷酒,喝着便萌发了抢点钱“弥补损失”的念头。于是随手拿起儿子放在桌上的玩具手枪,出门寻找目标。当行至一背街小巷时,发现一个年轻女性背着包迎面走来,陈某便掏出玩具枪指向被害人,压低嗓门说:“我有枪,把钱交出来。”被害人见枪口对着自己胸膛,心里非常害怕,连声说:“钱在包里,都给你,求求你别杀我。”陈某说:“把包放地上赶快走,敢报警就要你命!”被害人扔下包就跑。陈某将地上的包捡起拿回家,经清点包里现金800多元,手机1部,银行卡1张。

【焦点争议】

案件发生后,陈某的行为无疑已经涉嫌构成抢劫罪,但是否属于“持枪抢劫”,则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涉枪案件中的枪支,应当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范围,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具有致伤力。陈某抢劫时持有的枪支是玩具枪,没有致伤力,显然不能认定为枪支,故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手持玩具枪进行抢劫,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威胁和恐慌,应当认定为“持枪抢劫”。

陈某在抢劫时虽然使用的是玩具枪,但同样对他人具有震慑和威胁作用,应当按照“持枪抢劫”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吕晓认为,由于枪支是具有威慑力和致伤力的武器,持枪抢劫主观恶性大,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法律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立法的本意不仅在于严厉打击携带、持有枪支,而且也包括携带仿真枪、玩具枪等假枪,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胁迫和心理恐惧的抢劫行为。因为不管行为人持有的是真枪还是假枪,对被害人造成的震慑、威胁和心里恐惧是一样的。如果将持假枪抢劫排除在“持枪抢劫”的情形之外,必然放纵了虽然持有的是假枪,但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持枪抢劫犯罪。因此,在认定抢劫犯罪时,无论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是真枪还是假枪,都应当认定为“持枪抢劫”。

吕晓检察官认为,在本案中,陈某对被害人说“我有枪,把钱交出来!”使被害人在面对枪口的极度恐惧和恐慌中,为保全性命而被迫交出钱物,采取的是用枪支威胁的方法,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持枪抢劫”。

【法条释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闻推荐

镇巴县客运公司周密部署春运工作

本报讯(通讯员李章)为认真做好2018年春运安全管理工作。1月29日晚,镇巴县客运公司召开了2018年春运动员大会,县交通局、运管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镇巴县客运公司员工及驻站客...

镇巴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镇巴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