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能避让而不避让消防车者违法

陕西日报 2018-12-20 07:22 大字

本报记者马黎见习记者甘泉

近日,汉中市洋县私家车驾驶人黄某、客运班车驾驶人谢某因经多次鸣笛、喊话示意后,不避让后方出警的消防车被依法处罚。

【案情回顾】

11月25日17时33分,洋县消防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洋县县城育才路某店铺内发生火灾。洋县消防大队立即出动消防车赶赴现场,当消防车行驶至108国道城关中学门前时,一辆车牌号为陕FHU×××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和一辆车牌号为陕F56×××的白色东风牌客车拒不让路,消防车多次鸣笛、喊话后两车仍挡在消防车前不肯避让。消防员随即拍下两车的违法视频,并向洋县交警大队报案。

当日19时30分左右,洋县交警大队接到两车违法视频证据后,立即对两车的行驶轨迹进行查询,并将轿车驾驶人黄某、客车驾驶人谢某传唤至交警大队。民警对两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两人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严重后果。

最终,洋县交警大队分别对黄某和谢某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律师说法】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默表示,当社会车辆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时应当让行,不让行属于违法行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等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特种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中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应当予以消除。

发生警情,分秒必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途中被堵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车辆不让行,甚至刻意超车;消防通道被占,消防车靠近现场却进不去。殊不知,在被堵的每一分、每一秒里,大火、疾病、险情很可能就会吞噬一个人甚至一群人的生命。所以,广大驾驶人遇到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请务必让出一条“生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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