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借到小胡叁万元”这钱能要回来吗?
刘田田张大鹏
有一张借条,上面写着“今借到小胡叁万元”,没有写明债权人的具体姓名。这样的债务讨要时,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吗?
>>>案情
2013年7月,胡鸣(化名)与冀鹏(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2014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三),冀鹏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胡鸣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小胡现金叁万元,冀鹏2014年正月初三。”2014年6月,冀鹏向胡鸣偿还借款1万元,还欠借款2万元。后来胡鸣多次催要,冀鹏一直未偿还。于是,胡鸣一纸诉状,将冀鹏告上法院。
>>>审理
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本案中,虽然借条上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具体姓名,但借款后被告冀鹏向原告胡鸣偿还借款1万元,该事实及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证明胡鸣即为借条上的“小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小胡”的诉讼请求,被告冀鹏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胡鸣要求被告冀鹏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凭证一般都能证明持有人与该民间借贷纠纷有利害关系,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当事人碍于情面、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债权凭证上债权人姓名或名称不载明、不完整、不唯一的情形时有发生,从而增加了举证困难和合法权益保障的风险。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民间借贷关系时,出借人应主动要求借款人、担保人严格按照户口簿、身份证上姓名,以规范简体字格式在借款凭证上载明双方姓名(名称),注明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印章或按手印,同时完整保存债权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避免因主体资格发生争议而产生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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