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惹纷争 依法裁判护诚信

西部法制报 2020-07-28 00:39 大字

王晶本报记者张大鹏

近日,汉中市西乡县法院北区法庭公开审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陈女士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先生、杨女士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出售的房屋交给原告。

2008年,杨先生购买商品房一套,并按揭贷款7万元。2010年1月,杨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2011年12月,杨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4月,杨先生夫妻以该商品房做抵押在银行贷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夫妻二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欲出售该房屋。同年9月,陈女士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女士将购房款交付杨先生,杨先生出具了收条。同年10月,杨女士以自己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过户。随后,陈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过户该房。

西乡县法院北区法庭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限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陈女士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腾交时间,但在限定期届满后,二被告仍继续在该房屋居住,拒绝向原告腾房。陈女士再次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房屋腾交义务。

法庭审理认为,陈女士和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法庭查明,2019年8月,陈女士去杨先生家查看房屋并协商房价款时,杨女士当时也在场,杨女士明知陈女士有购买房屋意愿,却未提出异议,且杨先生用陈女士交付的购房款偿还了夫妻共同贷款本息。杨女士辩称杨先生私自变卖房屋本人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名、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的意见,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后,杨先生及妻子杨女士应协助陈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于陈女士已对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进行了变更登记,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原告陈女士要求二被告腾交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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