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人王某销售假酒获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西部法制报 2019-07-13 00:57 大字

本报讯(谢照艳记者张大鹏)6月24日,汉中市西乡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在汉中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费用4800元。

今年4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西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外地3名假酒供货商,陆续进购假冒的茅台、国窖1573、泸州老窖、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2018年5月,王某向被害人张某销售各类假酒金额达21.1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的两处存储地点依法查扣上述品牌假酒达1470瓶,货值金额7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虽当庭表示认罪,但从到案后至庭审中始终未对其主观明知是假酒而销售作如实供述。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七人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和庭审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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