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警惕网络盗窃捂紧你的微信钱包

陕西日报 2018-12-19 07:36 大字

本报记者吕贵民

随着时代的发展,微信支付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很多人喜爱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在微信钱包里绑定了银行卡,但一不留神,银行账户里的钱可能就不翼而飞。近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利用微信钱包进行盗窃的案件提起了公诉,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今年5月,宋某某在一家理发店上班时,趁同事郭某某使用微信进行游戏充值时,偷偷记住了郭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后宋某某在宿舍趁郭某某熟睡之机,秘密操作其手机,通过其微信向自己的微信转账600元。没过多久,宋某某再次以同样手段给自己转账两次共计4000余元,盗窃所得全部用于挥霍。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程磊表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程磊认为,微信作为如今重要的社交工具之一,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微信钱包用户应进一步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设置较为复杂的密码并定期更换,增加验证程序;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随意透露银行卡号和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及时开通银行卡余额变动提醒,一旦收到非本人消费的短信提醒,在第一时间修改微信密码,并立即致电银行冻结该银行卡,以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拨打报警电话,向警方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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