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民事纠纷,可以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汉中日报 2020-08-13 09:01 大字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指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对此原则如何具体理解?

2018年6月,宁强县某房地产公司与西安某房产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后者负责销售前者开发的洋房别墅,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2019年9月,西安某房产销售公司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宁强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基础代理费、溢价分成、内部及抵账房源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碑林区法院在对此案审理过程中,宁强某房地产公司又将同一争议诉至宁强县法院。

宁强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宁强某房地产公司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所涉案件事实与被告西安某房产销售公司在碑林区法院起诉的事实相同,二案原、被告互换,诉讼请求相互关联,应属重复起诉,遂依据法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具体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宁强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具体解释,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般而言,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不能依据相同的纠纷事实和诉讼请求重复向法院起诉,即使诉讼地位互换,以确保民事纠纷的裁判结果具有唯一性并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惠丽君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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