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长期离家,可否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汉中日报 2020-08-06 09:04 大字

随着人们社会经济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为躲避经济债务、逃离情感矛盾长年离家出走的现象时有发生,夫妻分居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国《婚姻法》明文保护婚姻自由,另一方是否能以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2003年夏天,祖籍湖北省天门市的王某在西安打工期间认识了宁强县李某,二人相处融洽,于2004年2月在宁强县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入赘女家生活,并于2004年6月生育一子,但性格不合的矛盾逐渐凸显,常为家庭琐事打闹争吵不休。2007年开始,王某离家出走。2015年10月,王某回到宁强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未被法院准许。诉讼后,王某继续外出至今,李某以及王某家属均无其音讯。李某认为与王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过程中,法院仍然无法与王某取得联系,遂依法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向王某送达了开庭传票。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应予准许。王某曾于2007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5年10月,王某主动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夫妻双方互诉离婚感情淡漠,王某长期未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认定,一般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出庭。但并不意味着一方消极应诉就可以阻滞法院的审理,当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时,法院可缺席审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值得注意的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长期分居成为了应当离婚的情形,警醒夫妻忠实履行夫妻义务,不要在婚姻关系中“躲猫猫”。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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