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交由朋友公司运营 不料被朋友“出卖”

华商报 2020-05-15 01:55 大字

【汉中男子胡某购新车后交由朋友公司进行租赁经营,不料朋友公司将车“卖”出去了,而购车者驾车出事故导致一人身亡,随后车被“霸占”不能返还,胡某遂诉至法院讨回来。】

2015年7月24日,汉中宁强男子胡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江淮牌普通小客车(陕F××××A号),胡某每月向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分期购车款,并于2015年7月27日对该车进行了抵押登记。

胡某购车后将车辆委托给汉中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李某进行租赁经营,因胡某与李某系朋友,因此未签订书面委托租赁经营协议,双方主要以电话、微信联系。后该车由善某、向某从李某所经营的汉中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购得。

不幸的是,2017年11月28日,李某遇车祸身亡,胡某因车辆下落不明遂向宁强县汉源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寻找车辆。2018年4月14日,善某驾驶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被交警查扣后,胡某才得知车辆被善某实际占有。另查明,该车未办理转移登记,至今仍在原告胡某名下。

汉台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善某、向某对该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被告善某、向某辩称为取得该陕F号车,已将自身的一辆车在汉中市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折抵了2万元,又向该公司支付了3.2万元现金,应为支付了合理的购车价格5.2万元,构成善意取得。但据被告所述,车辆购买和折抵均是与李某进行交易,而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李某为汉中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汉中市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并无关系。

另查明,被告所持与李某交易的一份购车合同和一份折抵卖车合同原件均已损毁,导致合同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两份二手车买卖合同复印件上所写的合同相对方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加盖公章模糊无法分辨公章所属公司。

又据被告自述,付款的3.2万元中既有2.2万元现金支付,又有11050元通过第三方公司向李某转账支付,被告以上种种说法及其提交的车辆买卖合同复印件上均存在诸多疑点,导致其无法证明购买车辆符合交易习惯。被告诸多证据间均存在种种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法庭曾多次通知汉中市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说明情况,张某电话中向法庭陈述,该公司与汉中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也不认识李某,汉中市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后并未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如李某有侵害某汽车服务公司利益的行为,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同时明确答复因该案与其无关联拒绝到庭说明。

综上,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善某、向某对车辆通过正常二手车买卖流程购得并构成善意取得,其应将该车依法予以返还原告,如被告仍有争议,可向车辆实际出卖方另行追偿。对被告善某、向某要求原告胡某返还审车及购买交强险、商业险花费2509.74元的答辩意见,因该车一直由被告善某、向某使用至今,保险受益人为被告,且被告在使用过程中车辆也存在正常价值损耗,再将审车及保险费用转移至原告处明显有失公平,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24日,汉台法院判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善某、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某返还车辆。

法官寄语:物品交易买卖要手续齐全,合同票据要完整保存,一旦出现纠纷,责任明确,如果疏忽大意,被人钻了空子,最后造成的损失只有自己承担。通讯员 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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